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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漳州市行政辖区内经批准建成的既有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同时,商业办公用房应以地块、楼栋(梯)或完整楼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旅馆、科研教育类应以地块、楼栋为改建单元,在不影响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原有部分商业等用房可根据需要保留。
改建后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原则上单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以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改建主体应确保房屋结构安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并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日常消防维护管理应符合消防救援部门相关要求。改建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卫健部门关于室内空气质量和生活饮用水等相关要求,应远离各类污染源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
此外,漳州市明确,拟改建房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的(经相关部门同意改建和整改同步实施的项目除外);已纳入近五年土地征收或储备计划的;属文物建筑经文物部门审查不适合改建的;尚未按原有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等约定兑现税收等承诺的总部办公用地项目等情形,不得申报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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